1)第497章 这不是钱的事_律师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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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97章这不是钱的事

  “嫂子,这事你怎么知道的这么详细?”方轶疑惑的看向周大莲,问道。

  “我听律师说的,出事以后,我弟妹从县里找了个律师去看守所里看过我弟弟,律师说这事时,我也在场。你该不会是怀疑嫂子吧?”周大莲眼神闪动,看向方轶。

  “没,我就是问问。”方轶急忙摇头道。

  “方轶,你说我弟弟会不会被判刑?”周大莲眼神急切的问道。

  “根据公安机关认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来看,您弟弟持有一万元假币,已经够立案标准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您弟弟有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量刑得看您弟弟有没有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方轶道。

  “啊!这么说我弟弟真得蹲大牢啊!”周大莲有些傻眼。

  “构成犯罪是肯定的,但是如果他有重大立功,比如给警方提供线索,破获制造假币的窝点,说不定会免于起诉或者免除对他的处罚。”方轶道。

  “嗯,这主意好。”徐增寿点头道。

  “好是好,可哪有那么容易啊,我弟弟傻啦吧唧的,连人家住哪、叫什么都不知道,只有一个手机号,听说已经打不通了,想立功哪有那么容易啊!”周大莲苦着脸道。

  “我觉得警方认定的罪名有些问。”方轶道。

  “啥问题?”周大莲一听立刻来了精神。

  “如果真如您所说,您弟弟购买并持有、使用假币的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而且要从重处罚。

  所以您弟弟的罪名应该是购买假币罪,而不是现在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方轶道。

  “这两个罪名有什么差别吗?那个更重?”徐增寿问道。

  “这么说吧,持有、使用假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假币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差不多。但是要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个罪名的罚金比较多。

  相比之下,购买假币罪处罚更重。”方轶解释道。

  “如果检察院也认为是持有、使用假币罪,那法院会不会按照这个罪名判?”周大莲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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