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一百四十一章 福利机构_从大明风华开始的皇帝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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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

  “最重要的是,倘若被收留的婴孩遭到了身体侵害,如若被人告发,这是有可能被定以‘采生折割罪’这种会遭受凌迟酷刑的罪名。”

  “因此,受到诸多律法的限制,那些被遗弃的婴孩,普通人家即便想收养,也会心生顾虑,放弃这种念头。”

  “再就是,弃子是犯了大明律的。但溺婴一事嘛,除了当事人知晓以外,外人便无从得知其中具体实情。即便知道了,民不举官不究,也无需承担任何律法制裁。”

  “是以,在我大明圣朝,弃子案例并不多见。再加上限制颇多的律法,类似于孤独园、居养院、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便没了存在的必要性。”

  听闻范宗的进言,脑袋瓜里没有多少《大明律》储备量的王迪,顿时间恍然大悟。

  “这应该算是用力过猛…一下子纠正过了头吧?”

  太祖高皇帝定下这些保护婴孩的律法的本意,王迪寻思着,肯定是本着“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样一个原则。

  可惜啊,弃子案例是没了…因为全部变成了更为隐秘的溺婴举动!

  没了被遗弃的婴孩,肯定也不需要居养院或是婴儿局这一类的慈幼机构。

  “难怪连罗绾这么个书香世家出身的妃子,对此都一清二楚…看来溺婴一事,在大明朝已经成了极其普遍的社会行为了。”

  “恐怕…也就我这个自幼长在深宫当中的皇帝,不知晓此事了吧?”

  沉思片刻,王迪有了决断。

  太祖高皇帝定下来的这些律法,当下正值新政落实的紧要关头,他暂时没有大刀阔斧改动大明律法的念头。

  在他看来,只需将“溺婴者,罚款十两白银、杖五十”添加到大明律中,就算无法阻止所有的溺婴行为,怎么着也能大大缓解这种社会弊端。

  只不过,在此之前,下沉到县级单位的育婴堂,得提前布置利索喽。

  而这,又是一大笔额外支出。

  不管怎么说,老病残这些群体,稍微还有点自食其力的能力。但是懵懂无知的低龄婴孩,只能依赖保育人员来照顾了。

  雇人乳养,费用怕是不低啊。再说了,奶娘又不是奶牛,少了也不顶用啊。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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